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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破解医养融合难题,政府再出新政策——吹风会上公布5项措施、3大工作
发表日期:2019.09.19文章编辑:润华携雅浏览次数:1147

2019年9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了一场媒体吹风会,此次吹风会围绕《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展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司司长王海东介绍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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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表示,《意见》由国家卫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已于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由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他介绍了《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在主要内容中,关于医养结合的难点问题,《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多项政策措施。

1、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2、推进“放管服”改革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4、优化保障政策

5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确保意见落实,国家部署了三个重点工作

1、加强社区和农村医养结合工作
2、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3、加大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支持力度


综合来看,发力居家和社区养老是第一大工作。发力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因为“社区和居家养老,既符合我国养老的传统,也符合我们的实际。”“十二五”以前,国家政策引导和财政投入主要考虑的是机构建设。经过几年努力,我国养老床位已经达到千分之三十比例,基本达到国际标准。至于如何补足这个短板,王海东则表示,将主要通过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是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者居家的健康养老服务。

 

第二大工作是鼓励社会办医养机构。为此,国家先是不断优化审批流程,今年5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9月《意见》中再次明确,各地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到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审批,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此次《意见》中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将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相关政策,特别是符合社会办医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当中的医疗机构,给予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进行扶持。同时,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的机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水电气热方面的价格优惠,以及税费的减免、资金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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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


此外,王东海还介绍“在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方面,这次的文件有个突破。”在不改变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利用城镇闲置的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等闲置用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同时,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五年之内可以不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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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

 

为了使医养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更加规范,《意见》也有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本着相近、相邻和互利互惠的原则,通过签约合作,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急救、诊疗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病床和养老床位。


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明确提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这也是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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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医”和“养”的融合,《意见》强调,一定厘清的边界,医保资金只能用于疾病诊治、医疗康复、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内容,不得用于生活照料方面。